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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15-10-30

  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及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我省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改革内容

  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各类企业由过去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行前设立的各类企业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或单独申请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应向登记机关交回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各类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也可在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企业设立和变更换照均无须交费。

  三、其他事项

  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为各类企业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过渡期间,未换发的证照(包括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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