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强调,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使用证据至关重要,会影响审查员对两件商标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但是一件证据常常并不简单证明一件事实,也会带来一些疑问。
比如上述案件中,我就想,这商标倒底是李某的还是公司的?因为既没有李某许可公司使用商标的证据,也没有公司授权李某注册商标的证据。这些证据是能证明该商标使用了,但和李某有什么关系?在没有特别说明和宣传的情形下,一件商标从来不会把商品来源直接指向公司股东。
倒是在更多的商标宣告无效案中,很多公司申称他们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员工抢注了公司的商标。大多数案件中,在证据充分的情形下,这些公司的理由得到了评审委和法院的支持。所以,我产生这样的疑问也是很自然的:这个自然人是不是抢注了公司的商标?
当然,抢注问题不属于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的范围。李某的申请商标也经合议组合议,予以初步审定,不是因为他提交了所谓的使用证据,而是因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本身有一定区别,合议组认为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只是,在签发文的那一瞬间我的心还是抖了一下:是不是紧接着我就要审理该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案或者无效宣告案了?
但疑问终究是疑问,在该公司没有提出商标异议或者无效宣告之前,我什么也不能确定,只能认定李某就是该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之所以忍不住说几句,并不是对自然人注册商标有什么偏见。事实上,很多情形下,我倒更建议把商标注册在自然人名下,比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来源:IPR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