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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动物荣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 时间:2023-11-21

第62327571号“动物荣耀”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9393号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宾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2327571号“动物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动物荣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7966996号“荣耀商城”商标、第58967282号“荣耀HI”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的第37527601号“荣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37974号“荣耀VISION”商标,第22520547号、第36287536号、第30263875号、第43983098号“荣耀”商标,第32581776号“荣耀亲选”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价格比较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27571号“动物荣耀”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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