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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喜得力 XIDELI”商标不予注册
作者: 时间:2024-3-22

第67876393号“喜得力 XIDEL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6262号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国庆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国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8期《商标公告》第67876393号“喜得力 XIDE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得力 XIDEL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桌游器具;运动用吸汗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190号“得力 DELI及图”、第55087119号“得力 DEL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啦啦队用指挥棒;运动用吸汗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得力 DELI”且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76393号“喜得力 XIDELI”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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