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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雪村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 时间:2024-9-11

第71637127号“雪村长”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3341号

   

  异议人: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纳集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聚质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聚质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637127号“雪村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村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988号“老村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给予其“老村长”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37127号“雪村长”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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