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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之争:从“快乐楂堆一起嗨”看品牌保护与宣
作者: 时间:2024-10-9
导读

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品牌林立的时代,企业的宣传推广活动日益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一环。然而,随着创意与营销的边界不断模糊,商标权侵权问题也愈发凸显。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楂堆”商标侵权的案件,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法律实践案例,也引发了对于企业如何在保护自身品牌与合理宣传之间找到平衡点的深刻思考。

 

 

案件回顾:从“快乐楂堆一起嗨”到商标侵权之争
故事的主角是两家饮品公司——一家是新兴的奶茶饮品公司,凭借创新的产品和独特的宣传方式在市场上崭露头角;另一家则是长沙地区颇具影响力的甜品连锁企业,以其独特的“楂堆”品牌享誉市场。然而,一次看似普通的宣传标语使用,却将两家企业推向了法庭的对立面。
新奶茶饮品公司在其官方抖音直播间中,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创意性地使用了“快乐楂堆一起嗨”这一宣传标语。这句标语巧妙地运用了谐音梗,既体现了产品中的山楂成分,又赋予了其时尚、活泼的品牌形象。然而,这一举动却触怒了长沙楂堆甜品公司,后者认为该宣传标语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楂堆”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视角下的商标权保护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承载着品牌的识别功能和商业价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以防止消费者混淆,维护市场秩序。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对“楂堆”商标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作为由日常词语“扎堆”谐音臆造演化而来的词汇,“楂堆”已超越了其原本的含义,具有了特定的商业标识作用,显示出较高的新颖性和显著性。这一分析为后续的侵权判定奠定了基础。
侵权判定:从四个维度审视“快乐楂堆一起嗨”
法院在判断“快乐楂堆一起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从词汇含义、使用方式、使用必要性和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四个维度进行了全面考察。
1. 词汇含义:法院认为,“楂堆”作为注册商标,已具有特定的商业含义和风格,与日常词汇有了明显的区别。而被告的宣传标语中直接包含了“楂堆”二字,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楂堆”作为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性。
2. 使用方式:被告将“快乐楂堆一起嗨”用于饮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中,且使用的位置显著、频率较高。这种使用方式无疑增强了该标语与商品的关联性,使得消费者容易将其与特定的品牌或产品联系起来。
3. 使用必要性:尽管被告辩称其产品具有山楂成分,但法院认为,并非必须使用“楂堆”字样才能达到宣传其山楂成分的效果。实际上,被告此次宣传推广的饮品种类多样,并非仅限于山楂口味,因此其使用“楂堆”字样的必要性存疑。
4. 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考虑到原告“楂堆”品牌在长沙地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法院认为,对于稍了解该品牌的消费者而言,在接触到“快乐楂堆一起嗨”宣传语时,很容易产生误认或混淆,认为该饮品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或合作。这种混淆可能性构成了商标侵权的重要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词汇含义来看,“楂堆”系日常词语“扎堆”谐音臆造演化而来,具有了一定的特殊含义和风格,已产生了区别一般日常词汇的含义,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从使用方式来看,被告将其用在饮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上,使用的位置显著、频率较高;从使用必要性来看,虽然被告认为其产品具有山楂成分,但并非必须使用楂堆字样才能达到宣传其山楂成分的效果,其使用不具有必要性,且实际上,被告此次宣传推广的饮品除其声称的含有山楂成分的“金星山楂酸奶昔”外,还有“牛油果酸奶紫米露”“多肉芒果酸奶昔”“冻冻桂花酒酿酸奶”等其他产品;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来看,原告“楂堆”品牌在长沙地区有较大的影响力,对稍了解“楂堆”品牌的消费者而言,进行消费选择时如接触到“快乐楂堆一起嗨”宣传语,会容易误认为该饮品系原告的饮品或者认为该饮品系原告与被告共同合作打造的饮品。综上,被告的该使用行为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使用的“快乐楂堆一起嗨”的宣传标语中包含了原告“楂堆”商标中最有显著性的文字部分即“楂堆”两字,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被告使用涉案宣传标语推介的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因此,“快乐楂堆一起嗨”的使用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的权利商标在经营过程中用于产品宣传和门店装潢中,并不存在未实际使用情形。
由于被告侵权行为均已停止,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被告不服上诉后维持原判。
彭丁云法官特别提醒:企业在进行产品宣传推广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在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似、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主要识别部分的广告宣传标语。作为同行业企业,在宣传产品时应当保持合理谨慎的态度,避免不当宣传侵害到他人商标的权利领域。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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