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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与商标的那些事
作者: 时间:2015-11-16

商品的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通用名称是用来区分商品种类的表述词汇。而特有名称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有商标的属性。


商品名称的分类


商品名称是为了区别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从区分属性上来看,一般可分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的特有名称(亦称特定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诸如:伏特加酒、硝酸甘油、LED灯、U盘、万足金等等。而特有名称是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商品名称,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如:“优酸乳”、“吉普车”、“东阿阿胶”、“泸州老窖”、“云南白药”等等。


商品的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通用名称是用来区分商品种类的表述词汇。而特有名称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有商标的属性。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民法》中“种类物”、“特定物”的概念进行理解。


商品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可行性分析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款明确了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系法定保护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故商品的通用名称一旦申请注册为商标,将会造成公共资源的一种“垄断”,对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限制。


结合案例来看,“浓香白酒”指定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特指“浓香型白酒”,我国于2006年7月18日公布的关于“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明确“浓香型白酒”是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味物质,具有乙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白酒。标准对产品的分类、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净含量、分析方法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在行业内“浓香”、“浓香白酒”、“浓香型白酒”作为特定种类物的表述,不应为一家企业所独占。若其被某企业注册为商标,将纳入商标禁用权范畴,其他企业若在使用时体现“浓香”、“浓香白酒”、“浓香型白酒”文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从市场经济来看,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源自于该商品名称为注册人所独创,非固有文字的表述,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属性。而另一方面某些商品名称虽非注册人独创,但因其苦心经营,产生了特定的商誉与品牌价值,使其生产的商品成为行业内特定的代表,具有了商标的显著特征,成为注册商标。“泸州老窖”从字面意思来看,“泸州”为四川省地级市,是县级以上规划行政区域。“老窖”意为“老窖池”,为酿酒容器。“泸州老窖”有很强的地域商品属性,但从相关消费人群看来,“泸州老窖”与生产企业“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一一对应,且同行业中亦没有他人将“泸州老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情形,该标识与企业的对应性增强,商品的种类的区分属性减弱。同理,相关消费者看到“云南白药”首先想到的是其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而并非理解为“云南地区所产特定药材” ,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将商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把“双刃剑”。特有商品名称往往都能在一定范围内体现商品属性,且朗朗上口,便于传颂,相对其他商标而言,消费者对其认知度较高,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一旦成功注册商标,形成该商品种类的“垄断”。但在具有商业价值的同时,需保持该标识的显著特征,要规避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风险。



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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