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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橙源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 时间:2023-12-6

第66024272号“橙源祥”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955号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橙源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橙源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6024272号“橙源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橙源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76376号“恒源祥”、第6417995号“恒源祥REIGEE及图”、第39138161号“恒源祥 HYX”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毛线”商品上的第948862号“恒源祥”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24272号“橙源祥”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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